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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给发电供热企业或热值低于6000千卡的煤炭一般可视为动力煤—煤炭价格调控监管政策系列解读之六
时间:2022-05-20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作者: 无     字号:A+ A-    分享:

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明确了煤炭(国产动力煤,下同)销售价格的合理区间。为抓好政策落地实施,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组织重点煤炭和电力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市场资讯机构召开专题会议,就如何界定动力煤等重点问题进行交流研讨。

会议认为,凡以发电、机车推进、锅炉燃烧等为目的,产生动力而使用的煤炭属于动力煤。按照科学合理、简便可行、符合行业实际的原则,可以从流向和热值两个角度对动力煤进行界定。从流向角度看,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销售给发电供热企业用作燃料的煤炭,不论煤种和热值,均应视为动力煤。从热值角度看,根据多年情况,热值低于6000千卡的煤炭,主要用于发电供热,是必须稳住的煤炭基本盘,一般可视为动力煤。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热值低于6000千卡煤炭,如无明确合同、发票等证据证明其最终用于炼焦、化工等非动力用途,一般可视为动力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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