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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 紧急通知
时间:2021-06-08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作者: 无     字号:A+ A-    分享: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
紧急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相继发生山西省晋中市华阳新材料石港煤业“3·25”、贵州省毕节市黎明能源公司东风煤矿“4·9”、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电六矿“6·4”、黑龙江龙煤集团鸡西公司滴道盛和煤矿“6·5”等4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其中,6月4日、6月5日接连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人死亡、13人被困(目前2起事故正在紧急救援中),影响恶劣、教训惨痛。为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落实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必须落实本单位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必须落实技术负责人责任,各副矿长、职能部门必须落实防突岗位责任制、强化业务保安,确保防突措施落实到位。


二、全面排查防突体制机制


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配备防突(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必须配备防突(通风)副总工程师、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煤矿企业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三、全面排查瓦斯参数


全面排查正在采掘区域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透气性系数、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有效抽采半径及工作面防突预测(效果检验)的突出敏感指标等参数。


煤矿企业参数不齐全,依法责令限期补测;参数造假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四、强化钻孔设计及施工管理


预抽煤层瓦斯钻孔设计必须符合要求,钻孔长度、方位角、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采半径确定。


现场施工管理和质量验收应当采用视频监控等手段检查确认钻孔深度,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必须按规定进行钻孔轨迹测定,当钻孔控制范围不足或者存在空白区域时,必须补充区域防突措施。


五、确保抽采达标


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推广使用“两堵一注”等先进工艺。在应力集中、松软煤层中必须利用设置筛管防止塌孔,并保证抽采时间、浓度和负压。


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应当由矿长审签,并对其结果负责。煤矿企业抽采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止作业。


六、严格效果检验


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的效果和参数等应当经实际考察确定。采用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的,应当首先根据检验单元内瓦斯抽采及排放量等计算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达到符合要求的指标后方可现场直接测定可解吸瓦斯含量指标,判断防突效果。采用钻孔消突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八十九条的方法进行验证。


七、严厉打击造假行为


对存在钻孔造假、抽采量造假、瓦斯传感器浓度造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依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


矿井必须建立总工程师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可参考有关煤矿企业制定的《通风瓦斯日分析管理规定》‹见附件1›)。


九、建立月度防突预测图制度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月度防突预测图制度(可参考有关煤矿企业制定的《防突预测图编制管理规定》‹见附件2›)。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上级企业的监管监察,对防突措施不落实、不具备防突能力的矿井必须严格执法,立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请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牵头,组织辖区内煤矿企业、煤矿对本通知进行集中宣贯。


附件:

1.通风瓦斯日分析管理规定

2.防突预测图编制管理规定

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 紧急通知.pdf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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