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煤炭经济发展与创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煤炭行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激励会员以及行业企业在建设现代化煤炭经济体系、促进煤炭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做出新的贡献,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以下简称煤经会)开展煤炭经济发展与创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以下简称评比表彰)。
第二条 为规范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评比表彰活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突出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不设子项目,不向参评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四条 评比表彰活动每5年开展一次,重点评选在煤炭经济领域改革创新、提质增效、科研攻关、管理提升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集体和个人,具体时间以煤经会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二章 评比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会员、全社会从事煤炭经济相关工作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先进集体的评比范围包括: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炭生产、销售、贸易流通、煤炭利用、科研设计、投资咨询、院校等单位;
(二)会员单位内设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业;
(三)各省(区、市)煤炭经济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
(四)其他与煤炭经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先进个人的评比范围包括:
(一)煤炭行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个人会员;
(三)会员单位中从事战略规划、政策研究、企业管理、经济运行、财务会计、内部审计、科技创新、绿色转型等工作且业绩突出的骨干人员;
(四)从事煤炭经济相关工作满5年,熟悉煤炭行业发展规律和经济运行特点的人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评比对象:
(一)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事业单位负责人;
(二)评比表彰活动前三年内发生严重违规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的集体和相关责任个人;
(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集体和个人;
(四)存在偷税漏税、恶意拖欠账款、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集体和相关责任个人;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评比标准
第九条 评比标准采用百分制量化评分,评分结果作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的核心依据。
第十条 先进集体评比标准(总分100分):
(一)政治方向坚定(10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社会信誉良好;
(二)发展成效显著(25分)。在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取得突出业绩,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协调统一,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三)创新能力突出(20分)。积极开展煤炭经济理论研究、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拥有自主创新成果或推广应用先进的经济研究、管理方法,在煤炭生产技术革新、降本增效、绿色转型、产业链延伸、管理模式创新等方面成效显著;
(四)组织管理规范(10分)。领导集体团结协作、廉洁自律,凝聚力和责任感强,企业管理制度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完善;
(五)重视研究工作(15分)。设有专门机构或团队开展经济分析、政策研究、管理创新实践,积极组织开展煤炭经济研究活动,在全国煤炭经济研究优秀论文征集工作中表现突出;
(六)支持行业发展(10分)。自觉维护煤炭行业社会形象,积极参与煤经会组织的行业交流、调研、培训等活动;
(七)履行会员义务(10分)。认真遵守煤经会章程,积极履行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每年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先进个人评比标准(总分100分):
(一)政治素质过硬(10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绩贡献突出(30分)。热爱煤炭事业,爱岗敬业、勇于担当,在理论研究、政策建议、管理优化、绿色发展、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为所在单位或行业作出重要贡献;
(三)专业能力精湛(20分)。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与综合素养,职业技能和业务能力突出,在本职岗位上展现出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作风品行端正(10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团结同志,作风正派,在职工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模范带头作用明显;
(五)从业经验丰富(15分)。从事煤炭经济领域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且近5年有直接参与的创新项目或成果;
(六)支持行业工作(15分)。积极参与煤经会工作,主动为煤炭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在煤经会与会员单位的沟通联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 评比程序
第十二条 煤经会成立评比表彰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驻会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决策。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设在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与协调,各分支机构协助开展初审推荐。
第十三条 评比表彰活动启动后,煤经会发布评比表彰活动通知,明确表彰名额、申报材料、时间节点等要求,通过中国煤炭经济研究网、行业媒体等渠道向全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申报与推荐:
(一)符合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单位统一组织申报,无单位的个人可由相关行业组织或煤经会分支机构推荐;
(二)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先进个人申报材料须征求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三)对煤炭经济发展与创新作出重大贡献或为煤经会改革发展给予大力支持的集体和个人,煤经会秘书处可推荐为候选对象。
第十五条 初审与筛选:
(一)评审办公室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单位限期补充完善;
(二)评审办公室组织行业专家、煤经会相关人员组成评审组,按照评比标准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对象进行实质评审,提出初步候选名单。
第十六条 审定与公示:
(一)评审办公室将初步候选名单报评比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正式候选名单;
(二)正式候选名单在中国煤炭经济研究网、煤经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社会公众、行业企业及会员单位意见;
(三)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由领导小组组织核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 表彰与荣誉管理
第十七条 煤经会印发表彰文件,对评比产生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八条 授予先进集体“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煤炭经济发展与创新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授予先进个人“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煤炭经济发展与创新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杯。
第十九条 通过行业主流媒体,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报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条 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奖杯及证书: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
(二)严重违反评比程序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评比表彰活动全过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办公室设立并公布监督电话、邮箱,及时受理各类异议和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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