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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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审计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审计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是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章程》和《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结合会员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煤炭行业中具有一定内部审计力量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事内部审计相关工作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服务、宣传、交流、自律,即以煤炭行业内部审计职业化建设为主线,通过向会员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内部审计宣传、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交流、强化职业自律管理,不断提升本分会的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推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本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分会在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的领导下,依据《中国煤炭经济研究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接受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分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在煤炭行业开展以下活动:

(一)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规范行业内部审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研究内部审计工作发展的方向,根据内部审计发展的不同阶段,制定行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规划;

(三)组织开展内部审计项目咨询和课题研究,总结推广研究成果;

(四)组织行业审计人员业务培训,配合开展职业教育活动,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组织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经验交流,内部审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推荐企业优秀审计案例;

(六)加强与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的交流,促进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七)积极反映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统计行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业务开展等基本情况;

(九)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上级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属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纳入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统一管理。

第八条  凡拥护《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章程》、遵守本管理办法、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分会:

(一)单位会员。具有一定审计力量、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和组织;

(二)个人会员。从事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无不良从业记录,无犯罪行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审计分会会员登记表》;

(二)经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分会提供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分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并报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同意方可执行。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分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作更换和增补事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内部审计及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履职,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秘书长由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推荐,经理事会表决产生。

第二十一条  会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三)开展各种培训、学术活动的收入;

(四)开展各种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不单独收取会费及设立银行帐户,财务收支纳入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的资产来源属于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审核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本分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3年7月28日第八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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