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公告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确保会费规范合理使用,保证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以下称“本会”)正常运转,根据本会《章程》和民政部、财政部有关会费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费是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缴纳、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和本会内部管理的基本活动经费。
第三条 凡是会员单位有关领导在本会担任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该单位相应为本会的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有两个或以上人员在本会担任职务的,以最高职务确定单位级别)。
第四条 会员每年3月3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新加入本会的会员,自批准入会时交纳当年会费,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按会费标准的50%交纳当年会费。
第五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如下:
(一)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五)个人会员不交纳会费。
第六条 在会费标准的基础上,会员单位可自愿多缴纳,可为专项课题研究提供一定的经费,作为本单位缴纳的会费。
第七条 会费必须用于本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开支等,不得挪为他用。
第八条 收取会费须开具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九条 会费由本会专(兼)职财会人员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规定,设立会费收支账册,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在年检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9年12月10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