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COAL ECONOMIC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CCER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煤炭经济领域研究和实际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个服务”,充分发挥联系政府、服务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深入研究新时代煤炭经济发展模式,构建现代化煤炭经济体系,助力煤炭绿色低碳转型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推动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积极研究煤炭行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的思路与对策;

(二)对煤炭工业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战略、管理体制、产业政策、煤炭市场和供需走势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掌握煤炭经济运行信息,研究分析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建议,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四)组织开展煤炭价格、税收政策、人力资源、战略管理、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的调研、咨询、培训等活动;

(五)开展煤炭产、运、储、销协同研究,探索和研究上下游产业融合协调发展的新模式;

(六)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煤炭行业存在的问题,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积极促进会员的交流与合作;

(八)深入煤炭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开展煤炭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的咨询、推广工作,促进企业管理创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九)推动煤炭经济理论与应用的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征集煤炭经济研究领域相关论文、研究成果,按照规定,经批准宣传表彰本会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和煤炭经济理论与业务书籍,开展煤炭经济信息交流活动;

(十一)接受政府和其他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有关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单位会员:从事煤炭经济研究、煤炭生产、贸易流通、煤炭利用、投资咨询等与煤炭经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五)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煤炭经济领域有重要贡献或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

2、本会理事、各分支机构理事(委员);

3、从事煤炭生产、流通、经营、投资、科研等工作的各级各类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4、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一定学术能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高等院校经济、金融、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会计、智能采矿等专业在校本科三年级以上学生。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在本会会员服务系统注册并提交入会申请;

(二)单位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个人会员经理事长业务办公会讨论通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予以确认;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行业自律的各种规约和本会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不再具备会员条件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名誉职务人选。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办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11月28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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