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预防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预防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的通知
矿安〔202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一些地区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频发多发,给矿山安全生产造成威胁。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暴雨、洪水、雷电、台风、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机制和制度
1.矿山企业(包括矿山及其上级公司)应当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全面落实责任,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制度措施,坚决防止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
2.矿山企业应当建立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组织机构,成立以董事长等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强化自然灾害期间的值班和调度工作,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
3.矿山企业应当建立自然灾害预警预防机制,主动与当地气象、水利(水文)、防汛、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协调联系,掌握可能危及矿山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雷电、台风、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异常情况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其进行预警,并及时报告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将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内容纳入其中,定期开展风险分析和隐患排查,并制定方案、明确责任,落实风险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5.矿山企业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期间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巡视检查制度,组织人员进行巡视检查。当接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对井田范围内废弃老窑(井筒)、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封闭不良钻孔、煤层露头区,以及可能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河流、湖泊、水库、涵闸、堤防工程、尾矿库等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查。地下矿山在矿区遇暴雨时和暴雨后,应当及时安排专业人员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6.矿山企业应当建立自然灾害可能导致重大险情时紧急撤人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和撤退路线等。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当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一级)、橙色(二级)或者可能出现威胁矿山安全的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在险情未排除之前,不得恢复作业。
7.矿山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险情后,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救援工作。
二、强化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基础工作
8.矿山必须查清矿区、井田及其周边对开采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历史最高洪水位及自然灾害等资料,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山谷、河道及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位于地表河流、水库、山洪部位等附近的矿山,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防洪措施,并加强与当地水利(水文)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附近河流、水库的超警戒水位、泄洪等情况。
9.矿山应当将采、掘(剥)工程准确、及时地填绘到采掘(剥)工程平面图等图纸上。地下矿山应当定期收集相邻矿井和废弃老窑的采掘情况,并在井上、下对照图及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其井口位置、井田开采范围、开采煤层、开采年限、防隔水煤(岩)柱、安全矿(岩)柱和地表水等情况,准确掌握受水患危胁的情况。
10.露天矿山应当实时监测高度超过200米的边坡岩移变化情况,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滑坡征兆,立即组织撤人。雨季前必须全面检查防排水设施并制定防排水措施,暴雨、洪水期间必须加强防排水设施巡查管理和地表水的疏干,严格控制地表水流入采场。
11.地下矿山必须按规定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安全矿(岩)柱,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安全矿(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对已遭到破坏的防隔水煤(岩)柱、安全矿(岩)柱,必须进行注浆加固并建立隔水闸墙等设施,并由上级公司进行验收,确保治理后的防隔水煤(岩)柱、安全矿(岩)柱完整可靠。
12.地下矿山对地表因采动形成的裂缝应当及时填塞;对采矿后形成的塌陷坑应当及时治理;对报废的井筒应当按规定封堵,并设置栅栏和标志;煤系地层露头部位有漏水时,应当及时注浆加固处理。
13.地下矿山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水泵(潜水泵)、管路等防洪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井下主要泵房应当具备地面远程控制功能,在自然灾害期间严禁安排人员入井。
14.矿山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应当在每年雨季前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及潜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提交联合排水试验报告。应当及时清理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15.地下矿山应当建立完善供水管路、通讯线路、压风管路“三条生命线”并确保工作正常、可靠。使用罐笼升降人员的,应当经常清理、维护梯子间,保持安全出口畅通。雷电、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能保证双回路正常供电的,应当配备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的备用电源。
16.尾矿库企业每年雨季前应当组织开展调洪演算,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降低库内水位,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数及排洪系统泄流能力满足设计和调洪演算要求。要及时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17.矿山应当制定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应急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对职工开展自然灾害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教育培训,并在每年雨季前至少开展1次应急预案演练。
三、加强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监管监察工作
18.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利(水文)、防汛、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协调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气象和灾害信息。接到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信息后,要及时向辖区矿山发送安全预警信息。
19.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值班值守,对受自然灾害影响可能产生重大险情的矿山,要持续跟踪自然灾害影响情况,督促矿山企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直至预警解除。
20.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矿山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相关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险情的矿山,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撤人并监督落实。接到矿山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淹井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协助并指导矿山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周边相邻矿山发出预警。
21.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矿山事故灾难,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上报。
请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山企业,并督促贯彻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