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施办法》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
竞争性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等相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煤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出让条件
第三条 新设置煤炭矿业权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以下简称公开出让)。
第四条 拟公开出让煤炭矿业权应当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能源资源安全,满足国家、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煤炭资源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拟公开出让煤炭矿业权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以及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区划方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存在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矿业权重叠、林地、草原等禁止、限制区域,以及不满足环境承载力、安全距离等条件的,不得出让。
第六条 拟公开出让煤炭探矿权的,勘查程度应达到普查及以上;拟公开出让煤炭采矿权的,勘查程度应达到勘探。
第三章 出让审核
第七条 拟公开出让煤炭矿业权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核实是否符合出让条件并拟定出让计划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程序将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出让煤炭矿业权请示批转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承办,同时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生态环境厅、林草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各部门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煤炭矿业权公开出让的意见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项目开发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如涉及外商投资的,提请开展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自治区能源局负责审核拟出让范围是否符合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及国家、自治区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核拟出让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定规划的环评要求。
自治区林草局负责审核拟出让范围是否占用林草地,是否位于自然保护地等事项。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核拟出让范围是否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方案,拟出让范围内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矿业权重叠及煤炭资源储量情况;负责矿业权储量核实报告备案、矿业权出让合同编制、委托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等工作,并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初步确定煤炭矿业权公开出让起始价及缴纳方式。
第四章 出让与监督
第九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煤炭矿业权公开出让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其中,公开出让边角煤炭资源,由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出让后与已设置的煤矿主体整合开采。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或公开出让边角煤炭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拟出让煤炭矿业权矿区范围、勘查程度、资源储量、出让条件、竞买人资质条件及风险提示等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煤炭矿业权公开出让完成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由公开出让边角煤炭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对竞得人、竞得矿业权情况、成交价格、缴纳方式、缴纳时间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进行公示。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办理矿业权登记。
第十一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监督全区煤炭矿业权交易活动,应当加强对煤炭矿业权公开出让过程的监督,公布举报方式,加强社会监督。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或公开出让边角煤炭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每宗煤炭矿业权交易全过程建立档案,与矿业权交易档案一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新设置煤炭矿业权应当公开出让,不包括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 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