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煤炭增产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煤炭增产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22〕6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鄂尔多斯市煤炭增产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
鄂尔多斯市煤炭增产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煤炭增产保供稳价的系列决策部署和有关会议精神,统筹做好我市煤炭产运销各项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做好释放煤炭先进产能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70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当前煤炭稳产稳供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2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增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能煤运字〔2022〕34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国家、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增产保供稳价各项决策部署,以增产量、保供应、保安全、稳价格为主线,凝聚各方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加快释放煤炭产能,坚决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煤炭保供任务,为全国全区煤炭保供作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体原则。坚持以市场化手段引导煤炭企业稳定煤炭供应,按照“公平交易、合理定价、依法经营”的原则,全市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积极与终端用煤客户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并主动做好产运销衔接,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和价格平稳。
(二)坚持政府统筹原则。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市场监管、产销量统计、协调对接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产能释放、煤炭保供、稳定价格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买倒卖”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煤炭市场平稳运行。
(三)坚持安全第一原则。把保安全作为最基本底线,严格复工复产验收,对不符合安全条件、达不到安全标准的煤矿,决不允许开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严查严管超层越界、私挖盗采等违规行为,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确保在安全的基础上保供,在保供的大局中保安全。
(四)紧持绿色环保原则。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的重要要求,落实“双碳”目标,以能源结构转型引领带动产业结构转型,建设国家现代能源产业基地。
三、组织机构
为促进全市煤炭行业增产保供稳价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鄂尔多斯市煤炭增产保供稳价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煤炭增产稳产、产能核增、复工复产、保供稳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统筹调度,加强部门间沟通和对接;全面加快煤矿产能释放和保供稳价工作有序推进,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杜汇良 市长
副组长:苏翠芳 市委常委、副市长
孔繁飞 副市长
刘凤云 副市长
张众志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成 员:陈 墩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韩 涛 东胜区区长
王小平 达拉特旗旗长
苏日嘎拉图 准格尔旗旗长
吴 云 伊金霍洛旗旗长
希 尼 乌审旗旗长
张仲平 杭锦旗旗长
王国泉 鄂托克旗旗长
杨颖新 鄂托克前旗旗长
黄伯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霍励平 市能源局局长
马二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贾玉宝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苏雅拉图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王水云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 帅 市水利局党组书记
武占宽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韩玉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陶安良 市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能源局局长霍励平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协调沟通各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全市煤矿复工、增产、保供、稳价工作。
四、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重点任务
1.充分释放煤炭产能。立足我市煤炭产能及供应现状,认真梳理全市煤矿生产销售情况,找准症结、综合施策,加快各项手续办理,积极推动煤炭企业复工复产,做到“应复尽复、应产尽产”。落实煤炭日产量目标为:准格尔旗不低于115万吨/日、伊金霍洛旗不低于72万吨/日、东胜区不低于35万吨/日、达拉特旗不低于23万吨/日、鄂托克旗不低于24万吨/日、乌审旗不低于15万吨/日、鄂托克前旗不低于6万吨/日。
2.积极挖潜增产保供。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煤炭增产保供政策和要求,全力以赴抓生产、稳运行、保供应,推动全市煤炭企业与发电供热和化工企业签订中长期供煤合同。在已开展的增产保供基础上,认真完成国家下达自治区的9省区4540万吨进口煤应急保障中长期合同补签工作,并严格按照合同履约兑现。
3.努力稳定市场价格。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认真落实国家煤炭保供稳价政策,综合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引导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完善煤电价格传导机制,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煤、电上下游协调高质量发展。
4.全力保障安全生产。认真落实煤矿和选煤厂安全生产三年行动计划,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制定执法计划和检查方案,严格监管执法检查,进一步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应复尽复、能产尽产”,全力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5.坚守生态环保底线。持续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以“全面达标、全力创标、全部利用”为核心,坚持绿色、高效开采,推动矸石、瓦斯、矿井水等达标排放、循环利用,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杜绝污染事件发生,不断改善矿区生态环境,推动生产矿井全部进入国家绿色矿山名录。
(二)具体措施
1.加快煤矿优质产能释放(未达产煤矿45座,附件1)
对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并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的煤矿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满负荷生产,根据年度计划科学规划布局、优化开采方式,加快释放优质产能,依法推进矿井达产达效。对正在剥离土方还未出煤的煤矿要科学组织生产,合理制定剥离计划,加快工程作业,尽快释放产量。(市能源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2.推动停产煤矿复工复产(计划复工煤矿15座,附件2)
全面梳理排查停工停产煤矿企业,分门别类查找原因。针对因安全隐患、搬迁补偿、开工备案等问题临时停产的煤矿,多部门联动协同解决,要“一矿一策”制定方案,千方百计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全力提高煤矿复工率。针对资源枯竭、涉法涉诉或矛盾纠纷严重等问题长期停产煤矿,要通过多种渠道协调解决或整合关闭,处置僵尸企业。(市能源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3.加快推动煤矿各类手续办理协调解决煤矿林草及用地问题(受用地问题影响的煤矿69座,附件3;技改及手续不全煤矿17座,附件4)
一是分类梳理煤矿存在的用地问题,积极协调国家、自治区尽快出台相关用地政策,并逐一建立台账,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细化措施,有针对性的协调办理林草等临时用地手续,尽快释放有效产能。二是积极推进技改及手续不全煤矿加快采矿许可、安全设计、环评、水土保持、验收备案等各类手续办理,争取尽快开复工和试运转,尽早实现合法合规生产。(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能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4.推动核增批复煤矿加快手续办理,争取再核增一批具备生产条件又有核增需求的煤矿(具备核增潜力煤矿38座,附件5)
2021年9月份以来,全市共有五批次106座煤矿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增名单,截至目前仅有19座煤矿(新增产能3880万吨/年)完成批复手续,另有70座煤矿完成现场核查,待自治区出具产能扩增批复。剩余17座煤矿要抓紧编制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产能置换方案等要件材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核增产能组织生产,边生产边办理核增产能手续。另外,再梳理一批生产条件好、具备产能核增潜能煤矿,形成台账逐级上报,努力争取再核增。(市能源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5.抓好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监管
充分发挥煤炭中长期合同的“压舱石”“稳定器”作用。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压实监管责任,加强组织保障,强化支持指导,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电〔2021〕365号文件中“核定产能30万吨/年以上煤炭企业合同签订量达到自有资源量的80%以上,2021年9月份以来核增产能的保供煤矿核增部分全部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发电供热用煤的中长期供需合同要实现100%全覆盖”的要求,有序推动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确保辖区内煤矿、电力企业签足、签实中长期合同,并认真抓好已签订中长期合同的履约调度和监管。对未达到签订比例、合同签订不规范、要素不齐全、未执行“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未按要求录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及履约率不达标等问题的企业要进行约谈,视情况可采取必要惩戒措施,督促整改落实,确保2022年煤炭中长期合同足额签订、按约履行。(市能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6.全面完成9省区进口煤应急保障中长期合同补签工作(9省份进口煤应急保障煤源任务分配,附件6)
坚决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进口煤应急保障中长期合同补签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能源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请做好9个省份进口煤应急保障中长期合同补签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能煤运字〔2022〕451号)精神,统筹各旗区煤源、煤质及运输等实际情况,由准格尔旗(2100万吨)、伊金霍洛旗(1480万吨)、东胜区(600万吨)、达拉特旗(310万吨)和乌审旗(50万吨)具体负责落实此次煤源保障任务。承担保供任务的旗区能源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将保供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煤矿企业,积极、热情的对接相关保供省区,严格按照规定完成中长期合同补签工作。(市能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7.引导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
严格落实国家煤炭保供稳价政策要求,加强企业自律,规范价格行为,全面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和《关于开展2022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1〕365号)要求,确保坑口煤炭中长期合同价格不超过确定的合理区间,对价格虚高的煤炭企业及时约谈整改。同时,进一步加强监测报告,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促进煤炭价格稳定运行在合理区间。对个别企业通过成立子公司或以其它形式变相规避窗口指导价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查追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能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8.执行煤炭保供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坚持底线思维,充分认识建立能源保供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严肃性,坚决压实煤炭保供稳价各方责任,严格落实能源行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报告事项及时准确真实,针对可能出现的能源减产减供短供继供风险要及时协调解决,建立重大事项未报告追责问责机制,不折不扣落实好能源保供各项工作。(市能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9.健全煤炭物资运输协调保障机制
充分利用我市科技物流平台,统筹做好疫情、低温雨雪极端天气及其它特殊时期的煤炭物资运输保障和调度服务工作,必要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运输保障,与交通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开拓运煤专线公路运输“绿色通道”,提高煤炭等能源物资运输车辆中转效率。(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10.全面加强煤炭物流智能化建设
充分利用市交通运输局开发的“鄂尔多斯智慧物联科技平台”,通过整合货运物流企业、货车司机、生产厂矿企业等信息资源,加强在线调度、线上预约、矿口免排队、简化结算流程、疫情常态化防控等智能化推广应用。已完成平台接入的煤炭物流经营单位,通过平台完成疫情申报和远程排队,经系统核验和现场核验后,方可进入货场装卸拉运。未完成平台接入的煤炭物流经营单位、未进行疫情申报和远程排队的车辆禁止进入货场装卸拉运。(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11.提升煤炭储备能力建设
督促新建、技改煤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储煤能力,确保新建、技改煤矿储煤能力达到7天以上设计产量。指导煤矿、洗(选)煤厂建立健全煤炭库存制度,进一步完善煤炭储备设施,努力增加库存煤储备,确保煤矿可用库存不低于正常产量的3-7天,确保突发情况下煤炭供应平稳有序。鼓励发电供热等重点用煤企业与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签订代储、互保协议,满足应急保供要求。(市能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12.统筹协调煤矿生产经营与环境治理相结合
坚持走资源利用率高、生态环境破坏少、经济效益好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在矿产资源开采中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进一步优化矿井水排放、煤矸石治理、粉煤灰治理和道路环境整治等方面的综合治理,努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切实加强矿区环境保护。(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13.持续加强日常监测和应急调度
建立煤炭保供工作台账,加强监测调度和日常监管,每日调度辖区能源生产供应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可能出现的煤炭减产减供短供断供风险,并制定详细保供计划和应急预案,切实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市能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应急管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14.常态化做好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和能源保供
全面压实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坚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煤炭行业疫情防控八项措施,依法有序组织安全稳定增产,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和煤炭增产保供三者有机结合,为保障全国煤炭稳定供应作出鄂尔多斯应有的贡献。(市能源局牵头,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煤炭保供各项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把煤炭增产稳供作为当前最重要任务抓紧抓实。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定要求,全力以赴做好煤炭增产保供稳价各项任务。
(二)强化工作措施,严格责任落实。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各自职能职责,全面压实压紧监管责任,要抽调专人,成立工作服务机构,主动下沉一线,及时解决煤炭生产供应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煤炭保供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各项任务按期推进,全力保障煤炭持续稳定生产供应,促进全市煤炭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三)加强衔接配合,实现协调联动。要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调联络工作机制,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对煤炭增产稳价及重点保供工作实行“日调度”,提升工作效率。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围绕本方案,对涉及煤炭保供方面的重大事项或工作中遇到的跨部门、跨领域问题要及时沟通对接,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四)加强舆情引导,全面做好宣传。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和热点,结合全市能源保供工作实际,认真做好信息发布,稳定市场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新闻媒体正面宣传导和权威信息发布,为推动全市能源行业和谐稳定发展营造正面、积极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