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1+N”法规体系中的“1”,主要解决生态环保领域存在的普遍性、综合性问题,在生态环保领域的地方法规体系中起统领作用。
记者了解到,《条例》共7章71条,在总则中明确了浙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和原则,从污染防治、碳减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明确法律规范。
该《条例》提出了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相关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环评范围、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及配额清缴等要求。为落实“双碳”目标,《条例》要求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明确建立和实施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专设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一章,构建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基本制度框架,以法治手段推进生态富民惠民,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条例》明确,应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和核算指标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林业、海洋碳汇交易,鼓励探索生态产品价值权益质押融资,建立全省统一的生态产品经营管理平台,推进供需对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级巡视员尹林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条例》将公众参与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保障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