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
云南:集中排查整治煤矿采掘接续紧张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云南省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9日
云南省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方案〉的通知》(安委明电〔2022〕5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重要批示精神,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我省69项具体举措,结合安全生产“百日攻坚”系列行动,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压实属地、行业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3年全国“两会”结束。
三、整治重点和任务分工
对全省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覆盖式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下16个方面:
(一)消防。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结合正在开展的冬春火灾防控集中攻坚行动,紧盯劳动密集型企业、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仓储物流、“四名一文一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等场所,集中排查整治违规电气焊、违规动火、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损坏缺失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
(二)建筑施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滇中引水建管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各园区管理机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紧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桥隧工程、农村道路工程、大型临时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区重点工程,集中排查整治工程转包、违法分包、不按方案施工、危大工程管控不严、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
(三)燃气。由全省城镇燃气排查整治协调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紧盯瓶装燃气供应企业和餐饮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城中村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集中排查整治20年以上老化燃气管道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占压、穿越密闭空间、腐蚀泄漏等,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
(四)自建房。由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重点排查整治挂红(黄)牌警示的经营性自建房。
(五)文化和旅游。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紧盯旅游景区景点,集中排查整治滑道、玻璃栈道、网红吊桥、皮划艇、热气球等特种设备和高风险旅游项目监管不到位,设备设施超负荷运转、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
(六)道路交通。由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紧盯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网约车、长途跨省大客车、货车、农用车,集中排查整治在役危桥隧、独柱墩桥梁、3000米以上特长隧道、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临水临崖路段、事故多发的连续长陡下坡路段、“三超一疲劳”、“百吨王”、非法营运、违法载人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
(七)煤矿。由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云南局、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紧盯发生过事故煤矿、查处过重大隐患煤矿、长期“马拉松”建设整合技改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高瓦斯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煤矿,集中排查整治盗采资源、超能力生产、超层越界、煤矿采掘接续紧张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
(八)非煤矿山。由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紧盯关闭退出矿山、单班入井超30人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150米以上露天矿山、尾矿库“头顶库”,集中排查整治盗采资源、安全出口不符合设计要求、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擅自开采保安矿柱、露天边坡发生滑移且未进行治理、尾矿库坝体出现较大范围管涌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
(九)危险化学品。由省应急厅负责,紧盯“两重点一重大”、“小化工”、精细化工企业,集中排查整治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行政办公区、后勤保障区、集中控制区与生产作业区总图布局不合理、内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
(十)工贸。由省应急厅负责,紧盯冶金、粉尘涉爆、铝加工(深井铸造)、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集中排查整治“钢8条”、“铝7条”、“粉6条”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
(十一)特种设备。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紧盯车站、机场、商场、旅游景区、游乐园等公众聚集场所,集中排查整治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
(十二)民爆物品和军工系统。由省国防科工局负责,紧盯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含存储)企业和军工企业,集中排查整治危险源(点)风险辨识和管控不到位,混存混放、超量存储、违规操作,图实不一、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以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军工危险化学品、10人以上危险作业场所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
(十三)水利设施。由省水利厅负责,紧盯小型水电站,集中排查整治水库大坝引水渠和压力前池漏水、滑坡、支墩和边坡变形、压力管道未按规定开展检测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
(十四)商贸。由省商务厅负责,紧盯物流仓库,集中排查整治物品混存混放、防火间距不足、违规住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
(十五)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和农业机械。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紧盯“四类重点船舶”和“两江”、重点库湖区,集中排查整治非法营运、超员超载、冒险作业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重点排查整治变型拖拉机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
(十六)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负责,督促直接监管的省属企业按要求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作出表率。
其他重点领域,也要有针对性地明确整治重点,确保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到位。
四、方法步骤和整治标准
(一)企业自查自改。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各重点行业领域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再梳理再分析本地、本行业领域存在的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隐患,层层发动企业,立即开展专项整治,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防患于未然。自查自改工作要贯穿专项整治全过程,务求实际效果。
(二)全省集中整治。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开展重大安全风险大排查和2022年以来已完成整改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回头看”,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基础信息、责任分工、防控措施、应急处置“4张清单”,分级分类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台账。对危险性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必须坚决予以挂牌督办。
(三)部门专项督导检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从行业上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督导检查方案,组织专家、媒体共同参与,同步部署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明查暗访,指导帮助基层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整治销号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四)安委会组织抽查检查。各级安委会要加强对本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督促指导,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派出工作组对本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情况开展重点抽查检查,将有关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工作统筹。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好专项整治与服务经济发展、精准防控疫情的关系,结合当前我省开展的安全生产“百日攻坚”系列行动,科学合理制定细化落实方案,精准到具体企业、具体隐患,不搞面面俱到。
(二)严格整治要求,注重正面引导。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务实管用、操作性强的要求,加强相关行业领域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重在帮扶企业,不得随意下达一律停工停产指令,坚决避免简单化、“一刀切”。要选树一批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实的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及时报告重要情况,提高专项整治质效。
(三)严守督导纪律,严肃责任追究。充分运用座谈交流、视频汇报、“四不两直”、受理举报等方式,组织专业力量深入一线严督细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严防摆拍式、蜻蜓点水式督导检查。对在安全生产上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出问题的,要严肃查处、严肃追责。拒不整改重大隐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的专项整治方案于2022年12月15日前报送省安委办,工作情况于2023年2月15日前报送省安委办(联系人及电话:向凯,0871-68025578,电子邮箱:sajjxtc@126.com)。省安委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导调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