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
云南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整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
时间:2023-08-28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    字号:A+ A-    

为深刻汲取近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整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明确将重点打击10类非法违法行为,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重点打击整治内容:(一)存在“六假”(假图纸、假密闭、假整改、假数据、假报告、假履职)违法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包裹、风吹传感器的,以及修改、删除、屏蔽系统数据信息的;下井人员不随身携带人员定位卡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以“维护性推进”为名组织生产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的。

 

(五)瓦斯超限、无风、微风、循环风,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出现透水、煤与瓦斯突出、冒顶等灾害预兆不撤人、冒险作业的。

 

(六)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瓦斯等级“戴帽”不准、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建设的。

 

(七)违法违规承包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的。

 

(八)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设备、工艺的。

 

(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十)超层越界、违规开采保安煤柱的。

 

打击整治方式:(一)全面自查自改

 

煤矿企业要由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对照10个方面的整治内容开展自检自查,并于2023年8月31日前形成自查自改报告,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

 

自查存在隐瞒采掘工作面的,要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专题报告,在属地监管部门派员监督下,退出隐瞒区域,构筑密闭,填绘上图。

 

自查存在超层越界的,要向属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专题报告,在属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派员监督下,退出超层越界区域,构筑密闭,填绘上图。

 

42个邻突矿井要落实“一矿一策”突出危险性鉴定分类处置意见,实现精准“戴帽”。所有突出矿井2024年底前必须实现开采保护层、顶(底)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原则上不允许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所有矿井2023年底前,必须实现出入井唯一性检测,确保人员、进出通道、时间的唯一性。

 

(二)严格执法检查

 

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加强对煤矿上报的自查自改报告分析研判,根据辖区内煤矿存在的突出性、普遍性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

 

各级监管监察部门每次执法,将10个方面的整治内容作为检查重点,用好“三表两图一运”(采掘开修工程月报表、煤矿火工品用量月报表、煤矿用电量月报表,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煤矿主提升运输月报表)、监测预警系统数据,以及举报奖励、超限核查、网络舆情监测等手段,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有关工作要求:(一)强化分类处置

 

自2023年9月1日起,监管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主动上报、已经整改或正在整改的涉及10个方面整治内容的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对煤矿隐瞒不报的,从严从重处罚。

 

凡是发现煤矿隐瞒采掘工作面,包裹、风吹传感器,以及修改、删除、屏蔽监控系统数据的,一律顶格处罚、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律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简称“三个一律”措施)。

 

(二)强化“一案双查”

 

对监管监察不落实“三个一律”措施的,要严肃追究监管监察人员责任。

 

对煤矿存在的10个方面整治内容违法行为,监管监察执法应当发现未发现,被上级监管监察部门、异地执法检查发现或者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下级机关和包保盯守人员责任。

 

对煤矿违法行为较多、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约谈属地人民政府负责人。

 

文件下载: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整治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pdf


(编辑:郭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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