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
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复采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1-04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字号:A+ A-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复采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有关处室,各煤矿主体企业:

 

2023 年 1 月 27 日 5:00 左右,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井下 ZF1212 炮掘工作面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 4 人被困。这起事故充分暴露出该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不到位,安全风险研判不精准,探放水措施落实不严等突出问题。

 

当前正值春节复产复工的关键时期,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遏制和防范同类事故发生,坚决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底线。针对全省复采矿井,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

 

即日起,全省所有复采矿井要立即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严格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132 号)要求,逐头逐面进行,全面查清隐蔽灾害因素。要应用最新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认真落实《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分煤层重新划分“三区”(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同时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局锚杆支护巷道、架棚巷道等顶板管理规定,加强对煤矿过空巷、老巷、地质构造破碎带、顶板岩性变化带、顶板应力变化区域等特殊环节的顶板管理,推进井下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顶板超前治理。凡在采掘区域未查明采空区积水积气等情况,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未重新划分“三区”,顶板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排查,逐矿验收。所有采掘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要求,采用物探、钻探等相结合的方式,查清水文地质条件,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等防治水措施,确保老空水查全、探清、放净、验准。

 

二、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煤矿主体企业要切实履行起主体责任,成立工作专班,强化对所属复采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要督促复采矿井制定普查治理方案,保障资金投入,对进入新煤层、新采区和五年内采掘接续规划区域内的,逐头逐面认真开展排查,切实探明查清积水积气等情况,对技术力量薄弱的复采矿井,各主体企业要选派精兵强将帮助其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坚决做到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灾害治理不到位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复采煤矿要在复采前开展安全评价,必须经煤矿上级公司审批,不能确保安全的严禁审批。

 

三、进一步严格复产复工验收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遵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春节后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10 号)要求,严格执行复工复产相关程序,对标对表逐项组织验收,认真做好煤矿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要将复采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作为复产复工验收重点内容,对存在采掘范围内积水积气等情况不明,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防治水“三区”管理不严不实,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复采矿井,一律不得复产复工。

 

四、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对复工复产煤矿的执法检查,特别要严厉查处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明停暗开,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等行为;发现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治理措施未落实而进行采掘作业的,要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驻地监察执法处要将复工复产煤矿作为近期监察执法重点,做到“复工复产一处、监察跟进一处”,对违规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或复工复产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煤矿企业和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严肃问责。要强化对复采矿井监督检查力度,以严格执法倒逼企业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主体责任。发现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不扎实、结果论据不充分、审核把关不严的,要督促推倒重来,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之前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发现承担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的,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请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立即贯彻执行。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2023 年 1 月 28 日



(编辑:吕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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