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学术自律制度
时间:2024-05-25    来源:    字号:A+ A-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以下简称煤经会)学术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服务,维护学术秩序、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防止学术腐败,发展和繁荣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学术研究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自律制度。

       第二条  煤经会是由全国从事煤炭经济研究工作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煤炭行业经济领域综合性研究的社会团体,接受民政部和国资委的学术自律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煤经会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增强自律意识,遵守本自律规定的要求,承担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

       各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应带头遵守此制度。

       第四条  煤经会的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不断推动科学研究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六条  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坚守学术诚信。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探求真知,忠于真理,反对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

       第七条  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利,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八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潜心研究,努力铸造学术精品,反对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等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九条  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反对剽窃。所谓剽窃是指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不论是全部发表还是部分发表,也不论是照样发表还是删节、修改后发表的行为。

       第十条  煤经会会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第十一条  认真执行国家、地方各级相关部门有关管理规定,规范学术活动。依法保护单位及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在先权利。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署名。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第一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十四条  学术论文、论著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力避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外文拼写错误、笔误或校队错误等。

       第十五条  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第十八条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十九条  对于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学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相关责任者,经查证后,分别采取如下自律措施:

       (一)自律劝诫;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煤经会颁发的荣誉称号;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以上处理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作出的自律处置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理事会提起申诉,由理事会作出最终自律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煤经会实施行业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规行为有权向煤经会的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问题由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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