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07    来源:    字号:A+ A-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以下简称煤经 会)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煤经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煤经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煤经会有关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称分会、专业委员会等。

第三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根据煤经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 字样。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应使用全称(如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 XXX 分会),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分支机构是煤经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由相应部门归口管理,须在煤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不再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一般应有挂靠单位。挂靠单位的工作性质必须与分支机构活动范围相关,挂靠单位性质或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换挂靠单位并调整管理人员。

分支机构应根据煤经会章程和业务性质,制定本机构的工规则和组织简则。

第六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应属煤经会会员,纳入煤经会统一管理。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会长 1 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 1 人。其人选建议名单由各分支机构提出,经煤经会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由秘书处提出人选推荐意见,提交相关领导批准,并以煤经会文件的形式推荐给各分支机构,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分支机构领导机构成员不得超过 20 人。

煤经会须派专职人员在分支机构中担任职务,若煤经会未派出专职负责人,其主要负责人应由挂靠单位负责人担任。

分支机构驻会负责人职务原则上纳入煤经会干部管理序列。 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自行聘用,报煤经会综合(财务)处备案。

第八条  分支机构会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若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会员单位负责人兼职,该单位负责人变更时,应及时做出调整,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和届中调整在煤经会领导下进行, 选举方案需在选举前两个月报煤经会,经审查批复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

第十条 分支机构对外联络和开展活动,必须符合煤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以及煤经会理事会的有关决议。每年年初,须向煤经会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安排,经归口部门审核,秘书处讨论同意,报理事长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向会员单位印发文件、举办会议等须事先经归口部门审核,秘书处讨论同意,报理事长批准后,由煤经会统一发文并组织实施。

分支机构不得直接向政府部门或社会发布信息、报告工作。 确需报告的,由煤经会统一组织。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涉外活动,应事前按照程序向煤经会请示,由煤经会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涉外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财务、资产纳入煤经会统一管理。不得设立单独的银行账户。

分支机构不具有借贷和担保的权力,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承包或将业务活动委托他人办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费用均纳入煤经会统一管理和核算。分支机构业务活动需要支出,可向煤经会提出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有挂靠单位的分支机构,其办公地点、人员经费均由挂靠单位解决。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因故无能力开展活动时,由煤经会做出停止活动或撤销机构的决定,并限期在煤经会监督下进行资产清理。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和业务范围时,应按照国家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向煤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处提出意见,报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必要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

第十八条  煤经会负责监督分支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时纠正其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须按规定办理年检。

第二十条  本办法是分支机构制定工作规则和组织简则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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