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先进会员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煤炭经济研究工作,是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支撑,为弘扬先进,凝聚干事创业的正能量,推动煤炭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决定开展先进会员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以下简称评选表彰)。
第二条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以下简称煤经会)先进会员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属于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按照《关于印发国资委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的通知》(国资厅发纪检〔2010〕21号)和《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的规定,为规范评选表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评选表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评选表彰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二章 推荐评选范围及周期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会员单位及从事煤炭经济相关工作的个人。
第六条 先进会员单位的推荐评选范围包括: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炭生产、销售、贸易流通、煤炭利用、科研设计、投资咨询、院校等企事业单位;
(二)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一定规模的矿、厂、处等生产经营单位;
(三)各省(区、市)煤炭经济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
(四)其他与煤炭经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先进个人的推荐评选范围包括:
(一)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优秀管理人员;
(二)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个人会员;
(三)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会员单位联络员;
(三)会员单位中从事战略规划、政策研究、企业管理、经济运行、财务会计、内部审计等与煤炭经济相关工作的业务骨干人员。
第八条 先进会员单位和先进个人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九条 评选表彰前三年内曾发生严重违规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不能作为先进会员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十条 先进会员单位评选标准: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社会信誉良好;
(二)在煤炭企业改革、发展与创新中贡献突出,能够自觉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在行业内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领导集体团结协作、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凝聚力与责任感,企业管理制度健全;
(四)积极开展煤炭经济研究工作,有负责组织开展煤炭经济研究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五)近年来在全国煤炭经济研究论文推选工作中组织有力,积极推广科学、先进的经济研究和管理创新成果,并在本单位实施运用中取得良好成效;
(六)认真遵守煤经会章程,积极履行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每年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七)积极组织参加煤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及时完成煤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先进个人评选标准:
(一)政治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绩显著。热爱煤炭事业,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在推广应用经济管理创新成果等方面取得突出贡献;
(三)能力突出。勤奋好学,个性鲜明,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和业务能力;
(四)公众认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团结同志,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五)支持工作。遵守煤经会《章程》,支持煤经会工作,在煤经会与会员单位的沟通联络中发挥重要作用;
(六)从事煤炭经济领域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煤经会组成先进会员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管理,有关处室和分支机构负责各相关领域评选活动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参加评选的会员单位及个人按当年评选活动通知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推荐单位要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评选条件,认真组织初选,确定所推荐的单位和个人。对煤经会的改革发展给予大力支持并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煤经会秘书处可推荐其为候选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评选办公室对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评选初步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先进会员单位和先进个人候选名单。
第十六条 先进会员单位和先进个人候选名单在中国煤炭经济研究网公示7天,广泛征询社会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在理事会上公布评选结果。
第五章 表彰方式
第十七条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对评选产生的先进会员单位和先进个人印发文件予以表彰,在中国煤炭经济网、《中国煤炭报》、《煤炭经济研究》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第十八条 对先进会员单位授予“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先进会员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对先进个人授予“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先进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严重违反评选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因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荣誉称号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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