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会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0    来源:    字号:A+ A-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组织建设和会员规范化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管理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从事煤炭经济相关工作的个人和团体,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均可申请入会。

第三条  本会会员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单位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 

1、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炭企业;

2、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一定规模的矿、厂、处等生产经营单位;

3、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炭销售、贸易流通、煤炭利用、科研设计、投资咨询、院校等企事业单位;

4、各省(区、市)煤炭经济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

5、其他与煤炭经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本会的会员,主要包括: 

1、煤炭经济领域内的专家学者;

2、从事煤炭生产、流通、经营、投资、科研等工作的各级各类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3、热心协会工作并具有一定学术能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4、高等院校经济、金融、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会计、智能采矿等专业在校本科三年级以上学生。

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须提出入会申请书,填写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单位(个人)会员登记表,单位会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社团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批准程序

(一)会员处对申请入会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二)秘书处根据初审意见,提出是否接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讨论;

(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在校学生除外)和表决权;

(二)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展览会、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

(三)免费获得本会主办的部分学术刊物,会员可在同等优先的原则下,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和会议上发表论文和演讲;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协助本会开展相关工作;

(三)积极支持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应安排专人负责与本会的工作联络,如遇重大重组、实体解散、被注销或依法宣布破产应及时函告本会。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函告本会,以便保持联络并变更会员备案资料。

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由本会统一登记注册并颁发会员证书,会员服务及活动由各分支机构自行组织。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推荐的代表被选举为本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的,该单位即相应成为本会的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

第十五条  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参见《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会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会员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通过函件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七条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或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自动除名处理。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后要求重新入会的,按原入会程序重新进行申请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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