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政治责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以下简称煤经会)意识形态工作,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规范煤经会意识形态领域管理,结合工作实际,根据上级有关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煤经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所属单位及全体人员须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确保各项工作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三条 煤经会党支部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过问关键环节、处置突发事件。支委会其他成员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
第四条 煤经会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处室及分支机构、所属单位和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确保分管领域意识形态安全。
第三章 重点任务
第五条 煤经会党支部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定期分析研判煤经会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思想动态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并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领导班子目标考核,建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统筹协调阵地管理、舆情应对等重点工作,定期在党支部会议中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工作的统一领导,切实形成煤经会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加强对全体党员和干部职工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四)加强对煤经会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包括: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各类出版物、各类内部刊物,各类宣传片,主办或承办的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以下简称“一讲两坛三会”)和以个人名义参加“一讲两坛三会”、接受媒体采访、发表署名文章等。
(五)切实维护煤经会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党支部书记应当亲自抓,加强对网络舆论的管理,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门户网站以及新媒体平台严格执行“三审三校”等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责。加强门户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评估管理,定期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对错误言论及时处置。
(六)加强煤经会业务活动管理。主办或承办的“一讲两坛三会”活动实施备案审批制管理,活动主题、议程、发言材料需经支委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严防错误思潮渗透。所属出版物、内部刊物、研究报告及合作出版物需经支委会终审,确保无政治导向错误。
(七)加强对党员、职工意识形态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教育党员和职工维护网络正面舆论,不浏览非法网站网页,不在微信、论坛等网络载体上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不转发内容不健康、导向错误的信息。驻会全体党员、干部职工严禁以专家、煤经会职务等身份发表与党中央精神相悖的言论,或参与未经批准的涉外敏感活动。以煤经会职务身份参加“一讲两坛三会”、接受媒体访谈,须持主办单位邀请函或通知文件向综合处备案并附演讲提纲或采访大纲,且演讲、采访内容需经支委会同意。以个人名义参加“一讲两坛三会”、接受媒体采访、发表署名文章,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发言(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官方立场”。
(六)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通过煤经会舆论宣传阵地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座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六条 煤经会党支部根据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主要内容,重点监督检查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问题处置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七条 煤经会党支部每年召开意识形态专题会议,分析研判风险点,进行意识形态工作总结,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支委会班子成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组织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同时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煤经会干部考核内容,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煤经会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领导班子成员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分管范围内发生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所属的宣传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所属各类出版物、内部刊物和编写的研究报告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所属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八)所属范围内举办“一讲两坛三会”、培训班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对煤经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对领导班子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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