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动态
河北省审计厅成立审理委员会
为加强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及时解决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专业性问题或事项,近日,河北省审计厅印发了《河北省审计厅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确定要成立厅审理委员会,并明确了该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该规则明确,要成立河北省审计厅审理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召开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厅本级审计项目审理中遇到的重大、疑难、专业性问题或事项。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组成。主任由厅党组成员、总审计师担任,副主任由法规审理处处长担任,专家根据审理的项目或事项具体情况确定。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审理处,主任由法规审理处处长兼任,职责为提请审理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事项、负责审理委员会其他日常事务。
规则明确,要建立审理委员会专家库,入库专家分为内部专家和外部专家。内部专家由法规审理处协同人事教育处从厅机关业务处、事业单位和市县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中遴选确定,一般应具有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及相关职业资格;或具有中级相关职业资格,且担任过5次以上审计组长或主审。外部专家由法律顾问和行业主管部门业务骨干组成;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由受聘法律顾问单位推荐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职业律师担任。行业主管部门业务骨干由法规审理处协调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处及相关业务处室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中推荐确定,一般应是纪检监察、公安、财政、发改、住建、水利、交通、税务、卫生健康、国资管理、司法等部门中熟悉相关领域工作的人员。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动态管理。
规则明确,审理委员会对提请审理的问题或事项应重点关注五个方面的内容: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是否存在重大分歧。审理委员会对研究事项应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审计证据不足能够补充取证的,应建议补充证据;审计证据不足且无法继续查证的,应根据现有证据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审计发现问题定性不准的,应建议调整定性;审计事实表述不清的,应建议据实调整表述;法律法规依据不恰当的,应调整适用法规依据;研究过程中对问题定性、事实表述及处理处罚存在重大分歧的,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确定最终审理意见。
目前,河北省审计厅已根据上述规则的要求,成立了厅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