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则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
煤炭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煤炭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在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领导下,由全国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科研单位等自愿联合组成的非盈利性团体组织。专委会按照《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章程》及《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开展活动,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加强行业自律,推动煤炭行业和会员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专委会在煤炭行业内开展下列业务活动: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积极研究煤炭行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的思路与对策;
(二)积极承接政府部门课题和专项规划、政策的咨询,对煤炭工业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战略、管理体制、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煤炭行业存在的问题,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组织编写年度产业政策文件汇编,指导会员企业加强本单位的规划和政策研究,用好用足各项优惠政策;
(五)服务会员企业的规划和政策需求,参与企业规划制定,提供政策咨询,推动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落地;
(六)充分发挥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搭建煤炭规划政策的沟通交流平台,促进和加强政府部门与会员企业的沟通联络;
(七)开展有益于会员单位的其他活动;
(八)承担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成 员
第四条 凡成为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会员并承认本工作规则的,均可申请加入专委会。加入专委会,须提交申请书,经专委会全体会议批准后,报送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办理接纳手续。
第五条 委员的权利:
(一)参与专委会的活动和享有应得的权益;
(二)享受专委会提供的服务,包括首先获得专委会的政策咨询服务;
(三)对专委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提请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有加入和退出专委会的自由。
第六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执行本办法,执行专委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专委会的整体利益,不损害其他成员的利益;
(三)承担专委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四)及时反馈企业实际情况和诉求;
(五)保守专委会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专委会每届任期三年,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秘书长1名,各成员单位可推荐1人出任委员。
第八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专委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二)研究确定专委会每个时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专委会工作报告;
(四)修改专委会工作规则;
(五)审议批准专委会成员的加入、退出事宜;
(六)讨论和决定专委会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专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任主持日常工作。主任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专委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二)做出年度工作计划和需专委会讨论的各种议案;
(三)专委会重要决策的政府协调工作;
(四)本年度专委会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
(五)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关系。
第十条 专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联络及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工作地点设在北京。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专委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根据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安排和会员单位需求,也可就专题事项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委员均可提出需要讨论的议案,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即可形成决议。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专委会经费来自于课题研究、上级单位拨款、有关单位捐赠等方面。
第十四条 专委会不设独立财务帐户,不收取成员单位会费,财务收支纳入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为保证专委会各项决议的顺利实施,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并对委员执行决议情况实施必要的监督。委员如不执行专委会决议、决定,影响专委会其他委员员利益的行为应受到谴责,在专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通报批评,或采取其他委员一致同意的制裁办法。
第十六条 专委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须经专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经2023年3月24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专委会秘书处。